新版《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5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4月28日,南京市城管执法人员走进居民小区、景区、街巷等,对新版《条例》进行宣传。
据介绍,此次修订适度拓展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将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范围,从设市城市的市区扩大到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条例》适用范围以外区域的垃圾分类等环境卫生管理,可以依照本《条例》执行,以满足各地城乡垃圾分类管理和城乡环卫一体化作业等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固化全省垃圾分类“大分流、细分类”的先进做法,《条例》增设垃圾分类管理专章,对分类标准、源头减量、责任人确定和设施配置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要求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在不同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同时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针对建筑物容貌、隔离围墙绿篱、道路桥梁、架空管线、雕塑街景、井盖设施、车辆停放、共享车辆、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照明等提出明确的管理维护要求。
《条例》特地规定,要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障水平,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环卫驿站等为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提供休息、饮水等服务。《条例》还提出,每年10月26日为江苏环卫工人节。